包律师一看形势对原告不利,立即站起身说:.审判长,即便这两万块钱是韦达人父母借给他一人的,也只能证明养鸭场出资人是被告韦达人,而另外两个企业中资产最大的秋尔鸭业不是法人企业,是以承包形式挂靠在国有肉品公司下面的一个分支机构。请法庭注意一个事实,秋尔分公司营业执照上韦达人只是负责人,而不是法人代表,出资人是它的母公司,也就是国营盛州肉品公司,被告韦达人无法证明他是秋尔鸭业的出资人。”
赵律师从原告拿不出秋尔鸭业的出资证据和后两个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于养鸭场赚取的利润这两个方面对原告进行反驳,但是包律师仍然紧紧抓住被告也拿不出出资证明这一点,试图把水搅混。从法理角度看,养殖场创立在先,秋尔鸭坊和秋尔鸭业成立在后,这两个企业的原始创业资金全部来源于养殖场,没有丝毫争议,而养殖场系被告一人创业,人证物证俱在,韦达人理应胜券在握。这一点,每一个旁听观众都可以感觉得出来。
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原网页地址:https://m.huoksw.com/189363/1969880_4.html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